在特定环境下,竞业禁止协议中所规定的
赔偿金额度低于
劳动者在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前所获得的平均
工资的30%时,此种做法实际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通常来说,当双方在
劳动合同或
保密协议中就
竞业限制及
经济补偿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后,即使此时竞业限制
补偿金的额度低于上述标准,若劳动者能够依照这些条款履行自身的竞业限制义务,并请求雇主按照其在终止或
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内所得到的平均工资的30%分月
支付经济补偿的,那么人
民法院将会予以支持这种诉求。
然而,如果雇主及劳动者在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中虽然对赔偿金额度做了比法定标准更低的约定,但是由于劳动者已经以明确的声明方式表示接受这一约定,并且该竞业禁止协议并不存在任何其他无效的情况,那么这样的约定仍然具有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