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建筑工程
合同违约金的相关规定主要遵循着如下几个原则性要求。
首要一点是,关于
违约金的具体设定必须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宗旨。
当违约金的约定数额过高或者过低时,合同双方都有权向法院或
仲裁机构提出调整申请,以确保其合理性。
其次,违约金的具体金额通常应以合同双方在合同文本中所达成的共识为准则,但同时也需要避免出现严重超过或远低于违约所实际产生的
经济损失的现象。
大多数情况下,
当事人之间的违约金数额会参照
违约行为给另一方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并且经过深入分析和综合把握合同执行的情况、各方当事人的过失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之后,才能最终判断出违约金的设定是否恰当与公平。
再次,若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违约金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则应当按照违约行为对他方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数额进行
赔偿。
然而,提出经济损失赔偿要求的一方必须有充分
证据证明其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具体数额。
因此,建筑
工程合同违约金的确立过程中须谨慎评估并照顾到诸多相关要素的影响,进而达到维护合同双方权益公允和合法性的双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