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企业经营管理需求,在进行人员调整时,对于已签署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员而言,关于
经济补偿金的给予方式为依据该员工在本企业所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便按照一个月的
工资标准向其支付相应金额。
若服务时间跨越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情况下,则依年份进行计算;而当服务时间尚不足六个月之时,将向员工支付半
月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
此处所提及的“月工资”特指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日期的前十二个月内,该员工的平均收入水平。
若员工的月工资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依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数额来执行,同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上限不得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