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饲养
动物致人损害的
法律纠纷中,
责任主体主要为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
对于饲养者这一概念,顾名思义,即指对该动物拥有所有权之人。
而关于管理者这一定义,它涵盖了那些虽然并非动物所有权人,但却对动物负有实际控制与管理之责的人士。
若能证实损害系由被
侵权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发,例如故意挑衅、激怒动物从而导致自身伤害等情况,那么此种情形下,饲养者或管理者有权减免其所应承担之相关责任。
然而,在此类情形下,饲养者或管理者需自行提供
证据以证明被侵权方存在自愿或有意为之的行为。
此外,若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未能遵照相关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而导致他人遭受损害,即使被侵权方本身亦存在过错,饲养者或管理者仍无法以此为由减轻或免除其所应承担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