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下,针对饲养动物所引起的
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法律赋予了饲养者两种主要的免除责任的条件。
首先,如果
受害人是出于故意而引发的损害事件,那么饲养者就可以免于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这里的“故意”指的是受害人主动挑衅或者故意激怒动物,进而导致自己遭受伤害。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要想证明受害人确实存在这样的
故意行为,必须要有充足的
证据支持。
其次,如果被
侵权人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过失行为,那么饲养者同样可以免于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比如,当人们明知道某些动物具有很强的攻击性时,仍然选择去挑逗它们,这种行为就属于重大过失。
尽管如此,即使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饲养者或管理者也不能完全免除责任,他们只能够通过减轻责任来应对。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免责条件都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经过法院的全面审查后才能做出最终的判定。
另外,对于那些被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如果因为这些动物的原因给他人带来了伤害,那么饲养者或管理者通常无法找到任何免责理由,他们必须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