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归属问题,通常涉及到两大基本
归责原则:其一为无
过错责任原则;其二则为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具体而言,当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时,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必须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除非他们能够证明该损害是由于受害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发的,在此种情况下,他们可以选择不承担或部分减轻责任。
例如,如果受害方故意挑逗、激怒了狗而导致自己被咬伤,那么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就可能无需承担全部责任。
另一方面,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则适用于违反管理规定且未对动物采取必要安全措施而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他们能够证明该损害是由于受害方
故意行为所引起的,那么他们就有权减轻自身的责任。
例如,如果宠物主人在遛狗时没有使用牵引绳,导致他人因此受伤,那么他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如果他能证明这是因为受害方故意接近并挑衅狗狗才导致事故发生的,那么他就可以适当减轻自身的责任。
总的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都将由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来承担。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他们也可以通过提供
证据来减轻或完全避免自身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