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饲养动物导致他人人身和
财产损害事件时,我们遵循的法律原则为无
过错责任制。
一旦饲养之动物对于他人造成了损害,其负责饲养或管理的人员必须对此负起相应的
侵权责任。
然而,若能够证明此损害并非因为被
侵权人的
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所引发的,那么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则可据此提出异议,减轻或者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若违反了相关管理
法规,或是未能对动物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而引发的他
人损害,无论此种情况下被侵权方是否存在过错,负责饲养或管理的人员都必须为此事承担全部责任。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禁止饲养的如凶猛狗类等有害生物对他人造成伤害,其负责饲养或管理的人员必须无条件地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提供任何形式的推脱条件。
此外,若此类危害是由于第三方的过错所引发的,受害方既可向负责饲养或管理的人员提出
赔偿请求,亦可向第三方提出类似的要求。
一旦上述人员支付了赔偿费用给受害方之后,他们仍有权向第三方进行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