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贪污罪中的教唆嫌疑者,令其成为贪污罪行体系中的一部分无疑是必要而合适的。
所谓教唆者,即是通过劝勉、引诱、示意、怂恿等多种业已被公认的方式,将自身的
犯罪意图灌输至原本并无犯罪意图的人身上,使得后者按照教唆者所设定的犯罪意图进行
犯罪行为的罪犯。
在贪污罪这种复杂且敏感的案件中,任何企图唆使他人实施
贪污行为的人,必须为他们的行为付出相应的
刑事代价。
关于
教唆犯的定罪与
判刑,当然需要依据其在整个
共同犯罪活动中所施展的作用来进行裁决。
若教唆者在贪污共同犯罪中发挥了主导性的作用,那么他们便应被视为
主犯,受到相应的
法律制裁;反之,若其在贪污共同犯罪中仅扮演次要角色,则应被视为
从犯,接受相对较轻的惩罚。
然而,无论是主犯还是从犯,他们的行为都已经构成了贪污罪。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在认定教唆犯时,我们必须全面考虑到其具体的教唆行为以及相关的情节等诸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