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法规所规定,凡因实施
偷税漏税行为而遭受到税务主管部门两次
行政处罚之后,再行进行此类
违法活动者,将不受
追诉时效约束。
然而针对一般性的偷税漏税行为,倘若法定最高
刑事责任为不超过五年
有期徒刑的话,在经过五年之后则可视为不再追诉;若法定最高刑事责任为五年以上但未满十年有期徒刑,那么在经过十年后即视为无需再进行追诉程序;至于法定最高刑事责任为十年及以上有期徒刑者,则需要在经过十五年后方可视为不再追诉;而当法定最高刑事责任为无期
徒刑或
死刑时,则需要在经过二十年后才能视为不再追诉。
但是,如若在二十年之后仍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追诉的,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在
追诉期限内再次触犯其他罪行的情况下,前罪的追诉期限应自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