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致害行为的具体分类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出自人为豢养的动物对他人所造成的伤害,这其中包括诸如宠物犬误咬行人等实例;
二、由于违反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且未能对动物实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他人遭受损害,如未为大型犬只配备嘴套从而引发伤人事件等情况;
三、由于未经许可或限制饲养的烈性犬以及其他具有潜在威胁性的野生动物引发他人受到伤害,就如同藏獒这种明确受到禁养指令的犬科动物伤人事件;
四、动物园内的动物对他人造成的伤害,然而,若动物园能够证明其已完全履行了管理职责,则无需承担
侵权责任。
至于法律责任方面,一般来说应由肇事动物的看管者或饲养人承担无
过错责任,除非他们能够提供
证据证明受害方是蓄意违犯或者有严重过失才会导致此次伤害发生,否则便需负责
赔偿损失,或者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