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企业未能准时支付员工薪资时,理所当然地,
劳动者有权利向所属企业追索相关权益。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劳动者也可以寻求股东的帮助。
例如,当股东未能完全履行其
出资义务或者没有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时,在此情况下,对于公司无法偿还的
债务,股东需在未出资本息的范围内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便有权利寻找对应的股东。
此外,若公司的人格被否定,如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
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了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也应该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劳动者同样有权寻找相应的股东。
但是,要主张这些权利,必须要有充足的
证据支持,并且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