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解雇员工需否额外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补偿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实际的具体情况。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当出现下面这些特定的状况时,用人单位决定
终止劳动合同时,若未能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到
劳动者本人,那么他们就必须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首先是劳动者患有疾病或遭受了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结束之后,其身体状况已经无法再胜任原来的工作,亦或是无法适应用人单位为其重新安排的新工作;
其次是劳动者在工作中表现出无法胜任的能力,经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或者对其工作岗位进行适当的调整之后,仍然无法胜任新的工作任务;
最后是在
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
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过协商,却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共识。
然而,如果员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法定过错行为而被解雇,那么用人单位则无需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