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公司股东需承受
连带责任的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股东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
出资义务的时候,该情况将导致他们可能需要对公司的
债务负起
补充赔偿责任,并且考虑到此种责任的程度,投资者中的其余部分也需要分担这一
赔偿责任。
其次,当股东有意
抽逃出资款,同时也帮助其他股东、
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层乃至实际控制者从事类似行为时,则他们都必须对这种抽逃行为的结果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再次,当公司处于解散的状态且股东没有在法定期间内成立
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时,由于这种疏忽会导致公司财产价值被贬低、资金流失、资产损坏乃至毁灭,因此对于这类股东,他们可能需要对公司所受损失范围内的
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股东故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提交
虚假的清算报告来欺骗
公司注册机构办理
法人注销手续,那么这些股东就需要为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说,如果他们无法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自身财产是相互独立的,那么他们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