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提前解除合同所涉及的
赔偿金额之计算方法,具体则会因实际情况而异。
假如用人方未经法律依据而单方面决定提前结束
劳动合同的履行,那么其有责任按照该
劳动者在当前用人单位劳动服务期限来计算应给予的
补偿金额。
具体来说,即以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服务的年度数为基准,每年支付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的数额作为
赔偿。
对于服务超过六个月却不足一整年的劳动者,此补偿期限将被计为整整一年;若服务期尚不满六个月者,则用人方应支付半月工资的所谓
经济补偿。
至于月工资的确切定义,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最后12个月份期间内获得的平均收入。
然而,如果情节涉及到劳动者本人采取了提前解除合同行动,而且并不属于法律规定中用人方应承担经济补偿义务的范畴,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将不必履行补偿责任。
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谨记,若用人方在遵守劳动合同相关条款方面有所疏漏,比如未能按照相关约定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措施或
劳动条件,或者未能按时足额地付出
劳动报酬,这些都可能引发劳动者主动采取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
面对这种情况,用人方仍然有责任对劳动者作出必要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