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火罪以及
失火罪皆定位于侵害社会公众生命
财产安全的
犯罪范畴。
这两种
犯罪行为在客观层面上表现出相同点,即都有可能引发火灾,对社会
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然而,他们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主观心态上:纵火罪的实施者具有明确的故意心理,包括直接故意和
间接故意两种情况,即明知自身的
纵火行为必将导致危害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不良后果,却仍然希望或放任此类后果的发生;而失火罪的实施者则是由于过失心理所致,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
过于自信的过失,即本应预见到自身的行为可能引发火灾事故,但因疏忽大意未能做到,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了,但却盲目自信可以避免。
在法律裁量方面,纵火罪相对于失火罪而言,其
处罚力度通常更为严厉。
若纵火罪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惩罚;倘若造成了严重后果,则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甚至
死刑。
至于失火罪,其处罚标准则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者,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