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合同诉讼地点问题时,我们遵循着“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然而,有下列几种情形并不在此规则范围之内:
首先是,未经双方共同商议并达成一致意见,就通过单方面决定方式选择的与合同履行内容完全无关连的地点;
其次是非合约签署所在地、合约执行地,以及被告的居住地,原告的所在地以及涉及到争议实物所在之处等与
合同纠纷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
最后是那些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对于
管辖权规定,或者严重损害了公平正义原则的随意指定的地点。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双方约定的
诉讼地点不能触碰专属管辖权及
级别管辖权的红线。
举例来说, 不动产相关的
纠纷应由该财产所属地的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而重大的涉外事例则应由中级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