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如
借款人无法承受
债务压力而难以按期履行偿还款项的义务,其父母一般来说并不需要替子女来共同分担这些责任和债务。
然而,在特定的情况下,父母可能需为儿子或女儿所欠之债承担偿还义务。
例如,当父母作为
借款合同的
担保人,明明白白地作出承担该笔债务的连带
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时;又或者是父母在借款过程中获得了某些实质性的经济利益,并且这种利益与借款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联系。
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借款行为被视为一种
合同关系,而
合同的效力仅限于合同双方
当事人之间,也就是说,实际上这种债务只应由合同的签署者来承担,即借款人本人。
这是因为借款人作为一个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之人,理应用自己的
个人财产来承担应该偿还的债务。
但是,倘若父母借助各种手段,如转移、隐匿借款人的财产等方式,试图以此规避当时的还债义务的话,他们有可能会面临相应的
法律诉讼及
追责。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仅仅凭借亲子关系这一层原因,父母无需为儿女的借款行为承担起连带偿还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