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涉及
动物侵权行为的相关责任方,主要可划分为如下几个类型:
首先,动物的实际养护者或管理者,这类人群在常规情况下通常须以应对并管控动物为己任,倘若因其未能妥善履行此项职责引发了他
人损害,其便需要对此事负责;
其次,原本负有该项职责的人士,当他们决定放弃或者让动物脱离监管范围后导致他人遭受损失,原本的养护者或管理者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最后,与事例无直接关联的第三方,若因为第三方过失而导致动物伤害他人,受害者既可要求动物的养护者或者管理者进行
赔偿,同时亦可向这名第三方提出索赔申请。
然而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明确
责任主体的确立离不开对动物的实际管理状况、具体
侵权事件的情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的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