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
动迁事宜所获取的补偿收益,在评估其应缴所得税项时,需根据具体情形加以分别对待。
若企业成功获得的动迁补偿收入被认定为“政策性搬迁”范畴之内,则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相关费用(如搬迁收入与搬迁支出)在特定时期内,可暂时不予计入该年度的法定
应纳税所得额之中;反之,需在上一年度结束后,对这些搬迁收入与支出进行全面的汇总
清算。
其中,搬迁收入主要包括动迁补偿收入以及资产处置收入等多个项目;而搬迁支出主要涵盖安置员工期间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停工阶段向员工发放的报酬及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开销。
需要指出的是,若该笔动迁补偿收入并不涉及政策性搬迁的问题,那么企业便需要在取得当年一次性地将其纳入法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并依法缴纳相应的
企业所得税款。
然而,对于企业因为搬迁活动而着手处理各个类型的资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损失部分,同样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税前列支作为成本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