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同居关系怎么界定

2.4k浏览 帮助24人
专业服务 律师认证 退款保障
在线咨询,律师1对1沟通
最新修订 | 2024-09-17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下,同居关系通常被定义为男女双方未经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选择以夫妻身份形式共同生活的行为。
对于该关系的认定,一般会着重考量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双方当事人是否持续且稳定地共居在一处;
其次,双方是否在外部社会环境下,公然宣称为夫妇并接受众人的认可;
最后,双方是否表达出共同生活的意愿,并且事实上已经开始了这种生活方式。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同居关系也可以细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情形是指双方均未曾缔结过婚姻关系的同居,这个阶段的同居关系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涉及到财产分配以及子女抚养权等方面的争议时,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公正裁决。
另一种情形则是指已婚人士与第三人进行同居,这种行为无疑是违反道德规范的,同时也是违法的,在涉及到离婚诉讼时,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同居关系与合法婚姻关系之间在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同居关系怎么界定
投诉/举报
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平台对所呈现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功能性不作任何保证。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40字,预估阅读时间2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答? 125551人选择咨询律师
340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同居关系怎么界定
一键咨询
  • 143****83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41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54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52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52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5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7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783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13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75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5****75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18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85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068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4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7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38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54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344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02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40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5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431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732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855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20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31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00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46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74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53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0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85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82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56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32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42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53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02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4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21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30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42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6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85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66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37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27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68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47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您推荐
扬州156****5892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80****5859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52****555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如何界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何界定同居关系?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客体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客观要件   重婚罪   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主体要件   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主观要件   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57浏览
同居关系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法律界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同居关系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法律界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同居法律知识】同居关系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法律界定2001年4月,我国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之后,于2003年12月25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而在此解释实施之前无配偶的男女之间形成的同居关系案件一般是受理的。但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人们的观念,还是人民的实际做法,对于同居关系问题一直都坚持严肃处理、决不容情。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民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案件时,既不做调解工作,也不准许当事人撤诉,只要经查确属同居关系的,一律判决予以解除。现在,人民对待同居关系的态度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变更,其原因何在呢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情况的变化,人们的观念也在逐渐发生着改变。社会大众及法律界人士逐渐认识到同居生活状态必竟是当事人自己意愿支配下所做的行为选择,并不是的判决所能强行控制的。在当事人双方已经和好并愿意重新选择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人民非要判决解除其同居关系,如果当事人拒不按判决内容执行,仍然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则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将会受到严重的损害。同时对于没有配偶的男女之间的同居生活状态毕竟是属于当事人其私人领域内的事情,只要其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该尽量减少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干预行为。并且人民受理的同居案件,多数是为了解决基于这种同居关系所附带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所以法律的本意并不是对这种同居关系本身加以调整。而“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解释 (二)规定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这是因为同居的一方或双方如属于有配偶的话,则无论其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都将是一种极其严重的违反《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行为,都必然为法律所禁止。此时他们若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话,多数情况下是会构成重婚,甚至被判犯有重婚罪,将由《刑法》予以处理。即使不以夫妻名义相称,或者是未构成重婚罪,也应受到法律的严惩,所以解释二规定了此种形式的同居关系必须受理,并应予以解除。其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一夫一妻制,促进的健康发展。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以外,对于其他单纯的同居关系的确认解除等纠纷,人民一律不予受理。因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后,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即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关系,而两者的处理结果又截然不同,所以正确地对同居关系予以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关键问题。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颁布并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若男女双方是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同居的,同居时虽然结婚的某些实质要件不具备,但只要到人民时,双方均已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则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如果双方是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后同居的,则要求双方必须在同居时均具备结婚的法定条件,才能被承认具有事实婚姻关系。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其余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住生活的,均为同居关系。2001年4月我国《婚姻法》进行修正之后,新婚姻法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在坚持结婚必须进行登记的大前提下,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的规定。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中对同居关系的界定又作出了变动。该解释参考1994年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和最高人民以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坚持了过去司法解释中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原则的情况下,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界线划分了一个时间分界点。该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认为,区别是否是同居关系,还是事实婚姻,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界定: 1、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生活,至1994年2月1日之前,男方双方均已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即构成事实婚姻,可确认其婚姻效力,且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虽然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生活,但至1994年2月1日时男女双方仍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且至前尚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即构成同居关系; 3、男女双方于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生活,至前尚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应认定为同居关系。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在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到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时,应当首先由人民告知其在之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了结婚登记,则可按离婚诉讼审理,不补办的,则按同居关系处理。由于《婚姻法》解释 (一)中同时还明确规定“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所以在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地以“至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的男女双方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来作为判定是否属于同居关系的标准。我国《婚姻法》中目前并没有确认同居关系这样一种法律制度,其原因想必是基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考虑的。因为一旦这样的生活方式合法化,就将会有更多的人群来选择这样的生活,即不登记而结合,从而逃避《婚姻法》的规制,导致对整个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冲击,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充分掌握并理解何为同居关系及同居关系的界定等问题,才能更有效地促进精神文明的建设,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1.2w浏览
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赔偿不分城市农村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因工死亡赔偿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48-60个月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变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此,“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直接决定工亡待遇数额。2011年1月21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据此数据计算,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82180元,这样即便没有可供养亲属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之和已经突破40万,较旧《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2倍左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411浏览
顶部
律图法律咨询 发来一条私信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律图安心问
服务承诺
专业服务
18W+认证律师,年普法人次15亿+,律图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律师认证
该律师已经过平台身份认证及执业资格等严格审核,确保律师真实且专业,可放心委托!
退款保障
律图全程保障您的消费权益,律师未服务将自动退款至支付账户。
用户真实评价
  • 律师很有耐心,对我的疑问都解答得很清楚详细,回复也很及时,非常值得推荐哟
    159****5230
  • 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很慌乱,还好有你们给予帮助和指点!
    177****1290
  • 律师说的很清楚,我一下子就听的明白了,值得信赖!
    153****7455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