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法关于
贪污罪的客观法律规定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关键要素:滥用职位赋予他们的职权,通过个人私欲的驱使,有预谋地隐秘地
窃取、骗取乃至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了公共大众的
财产权益。
这里所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特指那些在其职责范围内,有权直接管理、控制、运营
公共财物的人员,他们利用这种权力和地位所带来的便利条件,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
其中,侵吞行为就是未经合法程序,
非法占有了由他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而偷盗行为则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来取得公共财物;欺骗行为则可以理解成故意捏造
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使得公共财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产生误解,进而将财物交付给
犯罪分子;此外,还有诸如将本应用于支付公共开支的款项,截留并擅自据为己有的行为等等,也都属于贪污罪的范畴。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必须要是公共财物,既包括国家所有的财产,也包括由集体或者
劳动者共同拥有的财产,还包括专门用于扶贫济困以及各种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资金或者专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