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饲养之动物给他人带来
人身伤害之时,应负责任者主要为该动物的直接拥有者或负责其日常管理的人员。
此处所言“饲养人”乃是指对动物具有所有权之人,他们对动物享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在内的多项权利。
而所谓“管理人”则是指那些虽然并非动物所有者,但却对动物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士,他们实际上掌控并管理着动物的生活。
若能证实损害系由受害方故意或严重疏忽所引发,例如故意挑衅动物从而导致自身受伤,那么此时饲养人或管理人便可免除或减轻其相应责任。
然而,若此种损害是由于第三方的过失行为导致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那么受害方既可向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提出
赔偿要求,亦可向该第三方寻求赔偿。
在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向受害方支付
赔偿金之后,他们有权向该第三方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