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
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所适用的
归责原则主要为无
过错责任原则。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规定,当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时,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应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然而,如果能够提供充足
证据证明该损伤系由受害方
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情况下,饲养者或管理者可以有条件地免除或减轻责任。
另外,对于未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对动物没有采取足够安全保护措施而引发的对他人伤害的情况,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仍需承担同样的侵权责任。
同时,严禁驯养的稀有且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此时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亦须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并且,若动物的侵害行为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所引发的,受害方可选择向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追究
赔偿责任,如有必要还可向第三者提出
赔偿请求。
然而,在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代为支付赔偿款后,其具有向实际
责任人依法进行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