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由于
违约行为引发的
赔偿责任囊括了对受损害方所遭受的直接
经济损失以及合同正常履约下原本可以期望获取到的额外收益的损失。
其中,所谓的直接损失主要体现为由于执行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付的各项成本。
另一方面,
可得利益损失则是评估那些应因为合同的顺利履行而得到的预期收益。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
违约损失赔偿,依法仍有诸多限制因素。
首先,必须遵守可预见性的法律原则,即违约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出其在
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到或理应能够预见到的违约行为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
其次,在处理
违约赔偿问题时,还需考虑减损规则,即非违约方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对于由此产生的扩大损失将无法寻求
赔偿。
此外,还有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损益相抵规则,即当受害者因同一原因遭受损失并同时获得收益时,其在损失
赔偿金额中应扣除所获得的相应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