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领域,
追诉时效的判定原则通常依据
从旧兼从轻的准则。
所谓从旧原则,即当某项行为形成之时,倘若当时的法律认为此种行为构成
犯罪,但是当前的法律并不将其视为犯罪,那么,应该沿用该行为形成之际所适用于之法律来进行审判的原则。
另一方面,从轻原则则是指,当新的法律条款对于被告更为有利时,如新
法规定的
追诉时效期限较长,那么便应当采用新法律作为审判依据。
举例来说,假设在某个
犯罪行为发生之时,旧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然而新法则将其延长至十年。
若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新法正式实施,那么在此情况下,我们便应当适用十年的追诉时效期限。
这一原则的设立,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充分体现了
刑法的谦抑性以及对人权保障的重视。
然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