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从旧兼从轻指的是新旧法衔接之际,发生在新法实施前的行为原则上适用旧法,但如果适用新法处罚更轻(甚至没有处罚),则适用新法。
举两个例子就解释的更清楚了:
若行为人甲在新法实施前作出了行为A,无论该行为在旧法规定中是否属于犯罪,只要新法对该行为的处罚相当或者更重,则对行为A适用旧法——新重旧轻、新旧相当用旧法。
若行为人乙在新法实施前作出了行为B,若该行为在旧法规定中属于犯罪,则在新法对行为B的处罚更轻(或取消该罪)时,对行为B适用新法——新轻旧重用新法。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需要判断到底用新法还是用旧法的行为,是指尚未被“作出生效判决”的行为,那些已经审完的案子若无其他错误,保持原状即可。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新法修订导致“旧案得统统翻案”的麻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二、高空抛物罪从旧兼从轻的好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前,高空抛物但并未直接造成人员亡的,一般会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在学术界一直有“量刑过重”的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而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般法定刑下限为三年有期徒刑,上限则为十年有期徒刑,而“高空抛物罪”的法定刑上限为三年有期徒刑,在这里就可以从轻了。
这并不是一件坏事,反而是依法治国的体现。
一方面,对犯罪行为的处罚从来就不是越重越好,而是要“罪责刑相适应”,轻罪轻罚、重罪重罚。
另一方面,“从旧兼从轻”也是“法不溯及既往”这一重要法治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更是《刑法》的明确规定,不宜逾越。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刑法适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高空抛物从旧兼从轻最明显的表现则是在量刑上,上限为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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