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立法框架内,法律对于仓储存放合同中的责任确认原则,普遍采纳了
过错责任的制度模型。
这就意味着在仓储存放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非仓储服务提供方在照料和保护仓储货品方面具有明显的失误或过失行为,否则其无需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举例来说,若由于仓储服务提供方未能遵守与顾客之间签订的合同之具体条款约定来维护仓储货品,或者因为他们自身的疏忽大意以及操作不当等原因直接致使仓储货品受损,那么仓储服务提供方将不得不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之下,我们也不能排除适用
严格责任原则这样的情况发生。
比如,若相关法律
法规已经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或者说在合同中买卖双方已经提前明示并议定了特定的责任理念及承担方式。
值得强调的是,如何确定
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并非易事,这常常取决于仓储行业中的行业惯例以及合同各方实际达成共识且具体细化的条款。
此外,索赔方在主张赔偿责任的同时,常常还需要承担起举证的义务,以充分证明仓储服务提供方确实存在过错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