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商业铺面租赁的实践过程中,倘若
承租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而选择提前解约,作为出租人往往保留着责成其作出
赔偿的权利。
该项决定的具体实施标准与执行方式主要依赖于租赁合约内所明文规定的条款与事情经过。
换言之,如果
租赁合同已经明确列出了各种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以及对应的
赔偿责任,那么出租人便可以根据这些条款来向承租方提出赔偿请求,如没收承租方预先支付的押金、或者要求对方支付剩余租赁期内的所有租金作为其
违规行为的罚款等等。
即使在合同中并未对违约事项及其赔偿责任进行详细说明,出租人仍然有权利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来寻求赔偿。
然而,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必须能够提供
证据证明因为承租方违反约定而提前终止
租赁协议给自身带来了实际
经济损失,比如重新寻找新的承租方过程中所产生的租金收入损失,以及由于店铺空置而导致的营业收益下降等等。
出租人同样需要采取合适且有效的方法来降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否则,针对已经由这一行为引发的额外损失部分,他们可能会被认定为没有足够的理由来索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