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
环境污染为元素的
刑事事例处理环节,并无原滋原味、传统意义上的所谓“原告”。
在此类事例审理过程中,检察院作为国家形象的化身,有权利代表国家对
犯罪嫌疑人提出诉讼请求。
然而,从更广阔的视角来看,那些因环境污染问题而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体,可以被视作类似于“原告”的存在,他们拥有向法院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力,以此来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环境污染罪行侵犯的不仅仅是受害者的个人权益,更重要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管理制度以及公众的共同利益。
检察院作为
公诉方,其主要职责在于追究犯罪嫌疑人的
刑事责任。
而受害的单位或个人则通过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自身应当获得的民事赔偿,以期能够填补因环境污染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