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女性员工在妊娠期、
产假期以及哺乳期间内,用人单位均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使
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若贵司在此情况下对孕产妇进行
裁员,无疑将构成了违反
劳动合同的行为。
此种情况下,您有权主张贵司持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直到哺乳期满为止。
倘若您不愿坚持要求继续履行或因
劳动关系已经无法再继续
存续,贵司则应依照
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金额向您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方面,其具体数额将根据您在本单位所服务的年限来决定,即每满一年便需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对于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将视为一年的服务期;而对于服务期限未满六个月的,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至于“
月工资”这一概念,特指的是您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最后十二个月中所获得的平均薪资福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