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公司解散的特殊性,可将其大致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公司自主决定的解散,称之为“自愿解散”,通常情况下,源于诸如
公司章程所预先设定的营业期限已届满,以及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决定等因素共同产生的效果;第二,即因违背相关
法规条例而导致执法机构要求解散,或是在法院判决过程中被判定必须解散,这种情况通常意味着公司已经从事了严重
违法经营活动,并且行为恶劣,影响深远;最后,即所谓的“司法解散”,这是指在公司运营管理出现极度困境之际,如果继续保持该状态将对股东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且无法通过其他各种可行手段进行改正纠正时,持有占全部股东
表决权超过百分之十的
股权的股东,则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最高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解散这家面临困难的企业。
总而言之,对于这几种不同的解散现象,其所应遵循的法律程序及解决方案都会有明显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