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关于合同类事例的司法
管辖权分配事宜,往往应遵循如下
基本原则:首先,如
当事人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已就
管辖法院达成书面协议,则从该协议条款为准,但此种约定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对于
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
若当事人双方并未对此进行约定,则应由被告方的居住地所在地区域或合同实际履行地的人
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然而,如何准确界定
合同履行地却并非易事。
若合同中已对履行地点作出明确约定,则依约而行,将约定的履行地点视为合同履行地;反之,若合同中并无此类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且争议焦点在于支付货币的问题,那么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被视为合同履行地;再者,若涉及到不动产的交付,则不动产所在地亦可作为合同履行地;最后,若争议焦点在于其他类型的标的物,则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另外,
财产租赁合同以及
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通常以租赁物的实际使用地为准。
至于
保险合同纠纷,则应由被告方的居住地所在地区域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