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N+1”薪酬赔付方式中,
试用期通常被视为并入整体计算范围之内。
其中,“N”是指
劳动者的就职年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向其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进行
经济补偿。
若劳动者的就职时间不足六个月,则用人单位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值得重视的是,试用期被明确规定包括在
劳动合同期限之中,因此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应当将其列入考虑范围。
然而必须注意到,仅当用人单位依照《
劳动合同法》中的特定条款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合同时,才会出现索求“N+1”薪酬
赔偿的问题。
在此种情况之外的劳动者主动离职、解约等情形下,一般不再予以适用。
总而言之,只要符合法定条件,试用期便可纳入“N+1”薪酬赔偿的具体计算范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