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情况下,
仲裁体系奉行一裁定终局的原则。
然而,针对劳动
类别的仲裁,若
劳动者对
仲裁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向当地
司法机关提出上诉请求;
逾期未提出上诉者,则裁决书将正式生效。
至于经济类别的仲裁,除非仲裁裁决出现法定的
可撤销情形,否则
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再次
向法院提起诉讼。
常见的可撤销情形主要包括:缺乏有效的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的约定或仲裁机构无权处理的范畴;仲裁庭的组建或仲裁过程违反相关
法规规定;裁决所依据的
证据系
虚假伪造;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关键证据;
仲裁员在审理事例时存在索贿、
受贿、徇私舞弊以及
枉法裁判等不当行为。
总而言之,是否具备上诉资格需视仲裁类别和具体事例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