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保
证人为
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且并未与债权方达成书面协议明确约定
保证期间,那么自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债权人均可向保证人主张其承担
保证责任。
在此期间内,若债权方并未向保证人提出承
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则保证人将自动免除其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然而,若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则应以该约定为准。
但是,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则可视作无约定;而对于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表述的情况,则被视为约定不明确,此时保证期间应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二年。
所以,在处理借款凭证中的有关
连带责任担保期限的条款时,需要对其进行具体分析,判断其中是否存在约定以及约定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