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条款之规定,
动物侵权行为之具体规定可概括如下几个要点:在一般情况下,凡是饲养的动物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其对应的养育者或管理者均需承担由此产生的
侵权责任。
然而,倘若经查实,此类损害系由于被
侵权人自身故意为之或存在严重过失而引发的,如肆意挑衅动物等行为所致,则可以酌情减轻和避免相应的责任追究。
此外,倘若养殖者或管理者违反行业管理规定,未能对所养殖的动物采取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而导致他
人损害发生的话,也仍须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那些明文禁止饲养的烈性猎犬及其他危险生物所导致的他人损害,养殖者或管理者同样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对此类情况无法援引任何形式的
免责事由。
最后,若有宠物文章或是逃脱的动物在被抛弃或逃离期间对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相应的原动物养殖者或管理者仍需对此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