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内,所谓的违约损失,乃指向订约一方因违背契约之约定而对另一方所造成之经济上的不利局面,通常涵盖了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两大部分。
直接损失主要是指由于
违约行为直接引发的财产价值的减损,例如,商品的毁坏、应付价款的未能如期支付等等。
至于间接损失,则主要表现为
可得利益的丧失,例如,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预期利润的损失。
在确定违约损失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可预见性原则,即违约方在
签订合同时,理应能够预见到其违约行为可能带来的潜在损失范围。
此外,主张违约损失的一方还须承担起
举证责任,以证明损失确实存在且与违约行为之间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
合同条款、履约状况、过失程度等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从而合理地确定违约损失的确切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