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选用
仲裁作为潜在
争议解决途径时,原则上便不容许
当事人随意选择
起诉这条路径。
因为仲裁协议本身所具备的排斥法院司法
管辖权的效力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然而,在某些非常态的状况之下,也确实存在仲裁协议被宣告为无效的可能性,例如在协议订立过程中,当事人约定的特定仲裁机关并不存在;或者更为普遍的情况则是在约定模糊或者未能就其进行有效补充的情况下。
而尽管已经存在仲裁协议,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
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在首次开庭之前并没有对法院受理此案的行为提出异议的话,那么这将被视为其自动放弃了仲裁协议,此时法院有权继续对此案件进行审理。
因此,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仲裁方式处理争议之后,是否还能选择起诉,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