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之下,关于
债务实施程序中各个
债权人的权益实现顺序,我们通常会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准则:
首先,排在
第一顺位的是那些享有
担保权利的债权类型,比如以房地产、贵重物品或其他财产作
抵押的借款、股票或债券等形式的
质押、以及通过占有他人财产进行的留置等。
这些具有担保性质的债权,其受偿权将优先于其他无担保的债权,并且其受偿额度将受到
抵押物、
质押物及留置物实际价值的限制。
其次,紧随其后的是
破产程序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为了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而产生的共同利益债务。
接下来,我们要考虑到的是职工债权,这其中涵盖了
工资、
医疗费用、
伤残补助金、
抚恤金等各种形式的
劳动报酬。
再往后,就是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
拖欠的税款。
最后,才轮到那些没有任何担保措施的普通债权。
然而,当面临多个普通债权均未设定担保,且执行依据确定的时间各不相同时,我们就需要根据执行依据生效日期的先后次序来决定它们的受偿顺序;若执行依据生效日期相同,则需按照各个债权之间的比例进行分配。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具体的债务执行顺序可能会因为个案的特殊性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变动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