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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执行顺序怎么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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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9-29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之下,关于债务实施程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益实现顺序,我们通常会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准则:
首先,排在第一顺位的是那些享有担保权利的债权类型,比如以房地产、贵重物品或其他财产作抵押的借款、股票或债券等形式的质押、以及通过占有他人财产进行的留置等。
这些具有担保性质的债权,其受偿权将优先于其他无担保的债权,并且其受偿额度将受到抵押物质押物及留置物实际价值的限制。
其次,紧随其后的是破产程序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为了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而产生的共同利益债务。
接下来,我们要考虑到的是职工债权,这其中涵盖了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抚恤金等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
再往后,就是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拖欠的税款。
最后,才轮到那些没有任何担保措施的普通债权。
然而,当面临多个普通债权均未设定担保,且执行依据确定的时间各不相同时,我们就需要根据执行依据生效日期的先后次序来决定它们的受偿顺序;若执行依据生效日期相同,则需按照各个债权之间的比例进行分配。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具体的债务执行顺序可能会因为个案的特殊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而有所差异。
债务执行顺序怎么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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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执行顺序怎么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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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偿付顺序怎么排
2浏览 2025-04-16
债权人的执行顺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如果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先依此原则):  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查封,扣押或冻结,如你所述已经被财产保全的。若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 ? ?    二、如果现在只有你有生效判决,先执行你的申请。  如果你的债权也未有生效判决,那就属于: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你先财产保全,也是先执行你的。 ? ? 三、你在申请执行时,只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即可,至于执行中采取什么措施,那是的职权,不是你来定的。   ? 四、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一)从生效法律文书上分两种情况:    1、多份法律文书;   2、一份法律文书。   (二)从被执行主体上分三种情况:    1、企业法人;   2、公民或其他组织;  3、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三)从债权的种类上分四种情况:   1、所有权,或请求移转标的物的请求权,或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债权;    2、担保物权,或对该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   3、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   4、一般金钱债权。   (四)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五)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原则的条件:   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   3、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多个债权人向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六)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清偿原则,适用以下被执行人:   1、正常经营中有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   2、无清偿能力,但没有人申请其破产的企业法人;    3、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公民或其他组织。    (七)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各债权比例受偿。   按债权人参与分配原则清偿的条件:    1、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    3、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或者未经清理、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5、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包括财产保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   6、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7、该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各债权的清偿顺序比例。   只有相同的债权,且都是金钱债权的,才产生是否实行参与分配原则,如果债权种类根本不同,则不存在参与分配的问题,同时也不能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而应当根据债权种类确定优先次后的清偿顺序。   (八)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是一个做出的,如有下列情况可以考虑按比例清偿:    1、债务人是同一个,各债权的性质相同,案件性质相同,都是基于相同的事由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2、尽管两个案件性质不同,债权性质不同,如果采取执行措施明确是为了两个案件的债权人共同实施的。   (九)不同种类债权的清偿顺序:   1、所有权和担保物权;   2、请求交付标的物(指特定特)债权;    3、一般金钱债权。   所有权和担保物权同时出现时: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九)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尽管债权种类相同,但只能按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或者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按破产程序受偿。不能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十)被执行人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债权人除了可以按债权种类的清偿顺序受偿外,还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但不能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十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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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继承人顺序怎么排序
14浏览 2025-01-06
执行人执行多个债权的分配顺序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如果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先依此原则):  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查封,扣押或冻结,如你所述已经被财产保全的。若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 ? ?    二、如果现在只有你有生效判决,先执行你的申请。  如果你的债权也未有生效判决,那就属于: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你先财产保全,也是先执行你的。 ? ? 三、你在申请执行时,只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即可,至于执行中采取什么措施,那是的职权,不是你来定的。   ? 四、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一)从生效法律文书上分两种情况:    1、多份法律文书;   2、一份法律文书。   (二)从被执行主体上分三种情况:    1、企业法人;   2、公民或其他组织;  3、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三)从债权的种类上分四种情况:   1、所有权,或请求移转标的物的请求权,或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债权;    2、担保物权,或对该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   3、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   4、一般金钱债权。   (四)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五)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原则的条件:   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   3、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多个债权人向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六)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清偿原则,适用以下被执行人:   1、正常经营中有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   2、无清偿能力,但没有人申请其破产的企业法人;    3、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公民或其他组织。    (七)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各债权比例受偿。   按债权人参与分配原则清偿的条件:    1、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    3、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或者未经清理、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5、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包括财产保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   6、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7、该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各债权的清偿顺序比例。   只有相同的债权,且都是金钱债权的,才产生是否实行参与分配原则,如果债权种类根本不同,则不存在参与分配的问题,同时也不能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而应当根据债权种类确定优先次后的清偿顺序。   (八)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是一个做出的,如有下列情况可以考虑按比例清偿:    1、债务人是同一个,各债权的性质相同,案件性质相同,都是基于相同的事由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2、尽管两个案件性质不同,债权性质不同,如果采取执行措施明确是为了两个案件的债权人共同实施的。   (九)不同种类债权的清偿顺序:   1、所有权和担保物权;   2、请求交付标的物(指特定特)债权;    3、一般金钱债权。   所有权和担保物权同时出现时: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九)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尽管债权种类相同,但只能按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或者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按破产程序受偿。不能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十)被执行人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债权人除了可以按债权种类的清偿顺序受偿外,还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但不能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十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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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优先债权人顺序如何排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破产清算优先债权人顺序如何排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清算,应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债务。 (一)破产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具体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在法定支出的范畴中,其基本特点是“成本性支出”。 2、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二)劳动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劳动债权主要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破产人所欠税款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三条 第二款: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应当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与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一样,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偿。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财产担保以及法定优先权担保不足部分,或经变卖担保财产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产债权的地位。 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设定了保证的债权,如果债务企业因破产而不能清偿,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清偿,因此这种有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则应列入破产债权。 5、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由此产生的债权如果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便会受到损失。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付款人或承兑人便要对票据进行严格的审查,这必然造成票据支付的延误,从而影响其流通性,这样将给经济造成很大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因此将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是为了维护票据作为无因证券的地位,保障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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