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相同主题的债权同时存在
连带责任保证以及
抵押这类双重保障时,通常依照如下原则进行处理:如果有关
当事人已经明确了
担保实现的优先排序,那么我们便需要按照他们的集体意思执行;倘若没有任何关于此方面的特殊协定,作为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者应该首先考虑针对
债务人提供的
抵押物来实现其债权,如若仍然无法满足全部需求,剩余部分将由连带责任保
证人负责进行清偿。
抵押担保的实行往往以特定的财产为基础,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其
债务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对该财产进行估值或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款项,优先获得
赔偿。
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则是指,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义务的情况下,保证人将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履行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需要结合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合同条款等多重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从而确定最终的优先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