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内,
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涵盖如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对于因
环境污染所引发之
损害赔偿诉讼,需由相关
责任人针对法律明确规定的免除其法律责任的因素,以及其自身行为与其造成的损害后果间是否存在必然关联进行举证;
其次,当涉及到因医疗行为导致的
侵权诉讼时,则应由
医疗机构承担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因果联系,且其并未存在任何
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再者,对于因
共同危险行为而致他
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应当由实施该危险行为的责任人承担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最后,若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等发生倒塌、脱落、坠落导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则应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员对其无过错进行举证。
总而言之,举证责任倒置旨在通过平衡各方
当事人之举证能力,确保司法公正与公平得到妥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