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这一法律概念的实质在于,其构成需要满足以下几个重要条件:
首先,主体必须是复数性的,换言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侵权行为人参与其中;
其次,这些侵权
行为人必须存在着共同的过错,这种过错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的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共同的过失,例如,当所有的侵权行为人都明确知道他们的行为将会带来某种损害后果,但仍然选择积极实施该行为,或者当他们本应能够预见到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并未能预见,都属于此类情况;再次,各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要具备协作性,也就是说,他们的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着紧密的关联和互相的支持,共同推动了损害结果的最终形成;此外,损害结果还必须具有统一性,也就是说,由侵权行为所引发的损害后果在本质上应该是相同的,并且它们应该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最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因果关系,每一个侵权行为人的行为都必须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因果联系。
在实际的
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会根据上述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以确定是否构成共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