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的现行
法规要求,当企业未能与员工续约合同时,需依据具体情形对员工予以应有的
赔偿。
在此过程中,倘若企业坚持并提升原劳动合约内所约定的条件以进行续约,而员工却对此表示反对,那么这家企业就无须承担
经济补偿的义务。
然而,若是由于企业降低了
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条件,从而导致员工无法接受续约,此时企业便需要向员工
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按照员工在该公司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标准。
对于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将按照一年的期限来计算;而对于服务时间未达六个月的员工,则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这里提到的“
月工资”,是指员工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