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
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仅需依据其已
实缴的
出资份额程度,负担公司所产生之
债务责任。
然而,在特殊情况之下,股东有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债务负起
连带责任。
例如,当股东未能完全履行或者甚至根本就没有履行其应有的出资义务,或者存在着
抽逃出资的不当行为时,在公司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该股东必须在其尚未缴纳的资本及其利息的范围之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股东滥用了公司作为
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
有限责任,试图逃避债务,并给公司的
债权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失,那么他们将被要求对公司的债务负起连带责任。
另外,对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如果他们无法证明公司的财产与他们自身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那么他们同样需要对公司的债务负起连带责任。
总的来说,在正常运营的情况下,股东通常只需按照其实际出资的份额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出现
违法违规行为的时候,这种责任的界限可能会
被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