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开设赌场罪的
立案准则,主要涵盖了如下情况:以谋求经济利益为动机,组织超过三人进行赌博活动,同时抽取的头款累积数额达到了五千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涉案赌资数额累积达到了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亦或是参赌人数累积达到了二十人以上;再者,若
行为人召集海外华人华侨等超过十人飞往境外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取
回扣费用或
中介费用,同样符合开设赌场罪的
构成要件。
此外,构建赌博网站并接纳网络上的各类下注,以及搭建赌博平台供他人
组织赌博活动,甚至成为赌博网站的
代理人进行赌博活动及接受他人投注,以及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都将被视为涉及设立赌场罪。
值得一提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
立案标准可能会因为地域差异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特殊情况而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