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适用范围主要包含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对于患有重大疾病且面临短期内生命威胁者,可以批准其在狱外接受治疗。
其次,孕期或哺乳期中的妇女同样享有类似权利。
再者,部分罪犯由于生活无法自理,且实施此类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时,也可适用此规定。
然而,对于那些可能对社会产生潜在风险的罪犯,以及存在自我伤害或自残倾向的罪犯,则不适用于此项规定。
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部门应当将相关决定抄送至人民检察院。
若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决定存在不当之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部门提出意见。
收到有关书面意见后,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部门应立即对此决定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