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包括五种:第一类是主观上的共同侵权,即多个
行为人就某一
侵权事件存在着通谋,并共同参与了
侵权行为的实施;其次,客观的共同侵权,亦称事实上的共同侵权,指的是虽然各行为人事先并无合谋,然而,他们各自的行为经过整合后,形成了对同一损害结果产生直接作用力的行为链条;接下来,是教唆和帮助的共同侵权,即在侵权事件中,既有人实际实施了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也有人进行教唆或援助,此两种人与实施侵权行为的另一方一起构成了共同侵权关系对象;还有一种情况是
共同危险行为,这是指两个或更多的人实施了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尽管其中只有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的行为最终导致了他人的损害,但是却无法明确具体的
侵权责任人;最后,团伙成员的共同侵权,即在团伙组织内部,其成员实施了侵权行为,给他人带来了损害,那么该团伙组织应
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全面考量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以及损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