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而言,当合同各方明确约定了
仲裁解决方式时,便无法径直诉诸
司法程序。
仲裁协议具备排斥法院
管辖之权力。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之规定,若
当事人之间已达成仲裁协议,其中一方在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时并未声明存在该仲裁协议,而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协议的,则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起诉请求,但如仲裁协议本身无效的情况除外。
因此,除非能够证明仲裁协议确实无效,否则应严格遵循协议约定,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争议。
然而,若出现仲裁协议无效的特殊情况,例如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越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由无
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签订的仲裁协议等等,此时方可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