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
刑法规定中,对于贩卖毒品罪的构成不作硬性规定必须谋求利润作为必要条件。
贩卖毒品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由国家所构建并实施的针对各类毒品的严格管控体系以及公众的身体与心理健康权益。
因此,无论行为者从事贩卖毒品活动时是否获得了相应的经济收益,只要他们确实实施了此类
违法犯罪行为,便可能因其触犯到贩卖毒品罪而面临法律的制裁。
这种意义上的“贩卖”主要特指涉及到有偿转让及以此为目地的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
即便在某些特定的交易过程中并未直接产生经济利益,但是只要存在着毒品的有偿转让现象,那么就有可能被视为贩卖毒品的行为。
举例来说,以毒品交换其他物品或服务等非货币形式的交易,同样也应归类于贩卖毒品的范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