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处理因违约所引发之损失的确定问题时,主要应依据以下几个重要原则进行:首要的,依据确凿无误的实际损失,这涵盖了由
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价值贬值以及相关费用的额外支出等方面。
例如,在履行完本来依法应得的合同利益之后,所遭受之损失也被包含在内。
接着,应充分考虑到可预测性的规则,即违约的一方在
签署合同时,理应对其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潜在损失有所预估和预期。
因此,所要求
赔偿的金额必须是客观的且有充分
证据显示的。
关于证据的收集与提供,形式多种多样,诸如合同文书、财务发票、支付凭证等等均属其例。
然而,对于那些属于间接性质的损失而言,除非满足特定的前提条件,否则将无法得到法律的确认与支持。
再者,若在合约之中已经明确了违约损失的计算方式或是
赔偿金额,那么在一般情况下,这些规定都会成为我们确
定损失的首选依据。
但是,如果约定的数额过高或过低,以至于与实际损失相差甚远,那么
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或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